一、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支付周期是指工资支付计发时段,实行月薪制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因此,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其中,2月3日至9日,2月3日至7日为工作日,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2月8日、9日为休息日,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二、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工资待遇如何规定?
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经政府批准复工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该如何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四、经政府批准复工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该怎么办?
答: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将该段时间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经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五、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进行治疗的工资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