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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小贴士三十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一般情况法律问答(八)企业复工复产专题

发布日期:2020-04-22 15:06 浏览次数:

一、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三、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职工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经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四、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五、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答: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六、经政府批准复工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该如何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七、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八、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返岗上班相关事宜?

答: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相关地区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不要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对于返岗上班前的相关待遇问题,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对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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